【周昇詞】「部門首長責任制」助強化責任擔當
周小松 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
《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宣布擬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稱「責任制」),公務員事務局近日公布新機制更多細節。建立「責任制」有兩大重點,一方面明確和制度化對部門首長及高級公務員的管理或輔助履行管理的角色和責任,持續提升團隊管理效率,為部門建立良好組織文化;其次,若部門出現嚴重、廣泛或重複性系統問題,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便可啟動新設立的第二級調查,以釐清責任及查找不足,再按缺失輕重情況,以既有機制向涉事人員施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同時盡早改善不足之處。
以往調查政府部門問題由公務員體系內更高級人員進行,而新的第二級調查將交由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主席及至少一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負責。敍用委員會主席通常是前高級公務員,委員則是熟悉政府運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由他們主持調查可避免「政府查政府」的觀感,進一步提升調查的公信力。據筆者所了解,一旦啟動第二級調查機制,小組可向任何被認為涉事,或有必要納入調查範圍的政府僱員展開調查。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不適用的少部分指明職位以外,不論是部門首長,甚至上至常任秘書長、下至基層僱員,同樣可被納入為受查對象。調查小組發現任何人員有過失,不管職位或職級為何,都應該在報告內指出,再交由政府按既有機制跟進處理。
「責任制」初衷是強調部門首長必須兼備專業能力與部門管理能力,確保部門有健全管理體系並持續審視更新。只要能早預防、發現或解決問題,及早「治未病」,自然無須動用到調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