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與公積金分別
強積金與公積金同屬退休保障計劃,但在供款安排、投資選擇及提取權益等均有顯著差異。若僱主同時提供兩種計劃,僱員須在入職後30天內作出選擇,日後不得更改。
在公積金制度下,僱主可選擇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由僱主與僱員共同供款,供款細則完全由僱主決定。強積金制度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僱主及僱員各自供款額必須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供款額亦設上下限。
公積金投資組合通常由僱主決定,但部分允許打工仔女自行選擇基金組合。相反,強積金是由僱主負責選擇計劃,僱員可個人因素揀選基金組合。
留意「歸屬比例」
公積金計劃通常設有「歸屬比例」條款。例如員工服務少於3年,離職時不可獲得任何僱主供款的權益,如此類推。但強積金計劃下,僱員不管工作年期多長,僱主和僱員供款全數歸僱員所有。
值得留意的是,如參加公積金計劃,離職時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強積金賬戶,剩餘部分則可即時提取。而強積金則有法例規定,除特定情況外,一般須年滿65歲才可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逢周五、隔周刊出)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網頁: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