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欺騙」還是「詐騙」?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篇談到並非所有欺騙(Deception)都構成商業罪案的詐騙(Fraud),這涉及到法律術語中細微但關鍵的差別。定義上,欺騙屬於一個廣泛的行為概念,指通過虛假陳述、隱瞞真相、或濫用信任等言語或行為方式,導致他人對事實產生錯誤認知。其本身不一定是犯罪,但通常是構成其他犯罪(如詐騙)的必要元素。因其本質是「隱瞞真相」或「提供虛假資訊」,讓對方產生錯誤的認知。
這個錯誤認知不一定與金錢直接相關。例如日常生活中,媽媽煲了靚湯,問你好不好飲呀?其實你覺得好鹹很難飲,但為逗她開心,你說:「天下難得好喝!」這是一種欺騙,但出於善意,沒有不法目的,也不違法。可說是善意的謊言。又如有人「一腳踏數船」,同時與多位異性交往,但又對各位都隱瞞對方的存在。這可說是感情欺騙,雖然道德有虧,但若沒騙取錢財,則難以構成法律上的詐騙。
詐騙罪是一種具體的刑事罪行。最常見的相關法例在《盜竊罪條例》第16A條「欺詐罪」及第17條「虛假會計欺詐」;第19條「以欺騙手段詐取財產」。另外,如涉及網絡犯罪,可能觸及《電訊條例》或《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詐騙罪其核心必須包含如下法律要素:1)不誠實,即主觀上有欺騙的意圖;2)作出欺騙行為;3)意圖騙取利益或導致他人損失,即其目的是為了為自己或他人獲取金錢、財產等利益,或導致他人損失。刑罰方面,一般欺詐罪可判14年監禁,財產充公並民事賠償;虛假會計,可判7年監禁,公司清盤並罰款;詐取財產亦可判7年監禁及資產凍結。
可以這樣理解:欺騙是「因」,詐騙是「果」。「欺騙」是工具,「詐騙」是使用這個工具達成特定目的(獲取錢財)的罪名。要判斷某行為是「欺騙」還是「詐騙」,其關鍵在於「目的」。若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錢財」或「財產利益」?就是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