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駕駛」也是刑事罪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本港大約有230多萬人擁有各類機動車的駕駛執照。大家是否知道,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危險駕駛」和「不小心駕駛」均列為刑事罪行。
「不小心駕駛」指駕駛者未達到合理謹慎駕駛的標準,行為可能危害他人安全。若駕駛方式「遠低於合理標準」且「對他人構成危險」,則可能構成更嚴重的「危險駕駛」。將「不小心駕駛」定為刑事罪,原因在於駕駛行為涉及公共道路安全,輕微過失也可能引發嚴重事故(如傷亡或財損),須立法以刑事制裁威懾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
近日有一案引起關注,有某位「網紅」於2022年駕駛紅色跑車在中環某停車場,疑失控撞凹鋼柱,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罰款2,000元。當事人不服定罪,入稟高院提出上訴,指其車輛是因為路面濕滑「跣胎」而導致意外發生,惟原審裁判官不接納該解釋。但是,日前上訴庭頒下判辭指,單憑案情而言,其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駕駛態度有疏忽,認為裁判官錯誤地運用了「事實自證」原則,裁定該「網紅」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
該案能上訴成功的主因,在於上訴庭裁定控方未能以「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以證明當事人不小心駕駛的刑事指控,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應用了民事疏忽案件的「事實自證」法律原則,未能確定撞柱的原因是否由於失控、跣胎或是誤判轉彎等,因此不能確定駕駛行為是「不小心」。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人雖然上訴得直,逃脫法網,主要原因是控方證據不足。事實上,過往被警方控告的「不小心駕駛罪」的當事人,大多數都會被法庭定罪。所以,駕駛者千萬不可因此個別案例而掉以輕心,還是要小心駕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