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不能完全逃避債務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城中某富少因被財務公司追討數百萬元,而自行入稟高等法院呈請破產。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提供予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別無選擇下「四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的另一出路。但破產並不是逃避債務及責任,程序上須確保債務人的資產可公平有序地由破產官攤分予各債權人。

  為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的低於市價交易,破產官可申請討回。何謂「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交易」呢?根據《破產條例》49條是指:饋贈或交易不收取任何代價;以結婚為代價,或交易代價的價值明顯地低於該債務人提供的代價的價值,所謂價值,是以金錢或金錢等值衡量,則破產官可向法院申請命令,法院須因應該項申請而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命令,以將狀況回復到假若該債務人不曾訂立該項交易便本會出現的狀況,即是回復原狀或還原。

  如某人在破產呈請前,向某些債權人先行支付任何款項,偷步償還債務給其親屬、朋友、生意夥伴,或是其他厚待,令其處於較佳狀況,這在法律上叫「不公平的優惠」。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若此等其他債權人為債務人之聯繫人士,如配偶、親戚及生意合夥人,追討期為兩年。

  對此較出名的有「補習天王」,被補習機構控告違約敗訴後,仍未支付賠償金,便自行申請破產。破產受託人追查懷疑當事人破產前,將大約6,000萬元財產轉移到其母親名下,乃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轉移無效,並宣告財產屬破產人所有,受託人有權接管。

  另一案例是印傭被虐案的前女僱主襲擊罪成判囚6年,但該女僱主早於定罪前數天,卻將名下的住宅單位一半業權轉讓給丈夫。印傭入稟要求法庭裁定女僱主轉讓業權無效。法庭指女僱主面對虐待指控,應預料到民事索償很快隨之而來,確知其有責任向受害者支付賠償,作出轉讓是要詐騙對方,令其申索變得毫無意義,因此按《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裁定轉讓安排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