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轉名避「後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讀者A君與女友B君,早於數年前開始拍拖時已置業,而B君在買入的物業樓契上登記為AB兩人聯名所有。惟天意弄人,有情人終不能成眷屬,現兩人已分手。A君欲將該物業改歸自己所有,該如何辦?

  實際上大部分樓款是由A君負責,而B君亦同意退出。A君與B君有情人終不能成眷屬,實屬可惜。A君可到律師樓辦理轉名手續。轉名可以直接以饋贈或象徵式買賣的方式進行。具體地說。B君可簽署餽贈契約,將業權的一半贈予A君,當中沒有任何金錢關係的轉讓。另或B君與A君簽署買賣合約,賣方為B君,買方為A君,物業的賣價可以是象徵式港幣一元。為何明明是饋贈的,又要作象徵式的買賣?理由是若屬純饋贈,須特別留意的是,在《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實施之前,若饋贈人於簽訂饋贈契3年內去世的,根據《遺產稅條例》,須繳納遺產稅。

  另外,當物業以「饋贈契」或「無償轉讓契」形式送出5年內,如果原業權人不幸破產,根據《破產條例》,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有權向法庭申請撤銷「饋贈契」,追索破產人之前送贈的物業來償還債項。此法律原意是避免欠債人在破產前將資產轉移,受贈人一般都難以反對。按揭操作上,銀行亦可能不批准提供按揭予5年內曾簽「饋贈契」或「無償轉讓契」的物業。故此,若以象徵式買賣就可避免上述可能出現的「後患」,惟A君仍需向政府繳納印花稅。從稅務角度來看,「送贈契」與一般物業買賣無分別,即使近親(指父母、配偶、兄弟姊妹或子女)之間互相轉讓亦一視同仁。印花稅會依稅務局評估物業的價值來評定。

  假設稅務局評估該物業的市值為港幣500萬元。B君將物業的一半業權轉讓,需繳付的印花稅即按250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