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至13歲兒童犯罪不得判監

  尖沙咀錶行本周一(11日)發生的劫案,涉案南亞賊匪相繼落網,但最年幼疑犯竟年僅10歲,究竟少年罪犯的刑罰,與成人罪犯是否有別?原來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歲以下兒童無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而條例第11條,亦規定任何10至13歲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至於14至15歲的少年,如有任何其他適當處理或懲罰方法,同樣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不應對16至20歲少年犯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以今次僅10歲疑犯為例,若法庭判予罪成,可選擇的刑罰有三種,包括判入感化院,刑期由1年至3年不等;其次入羈留院,最高刑期為6個月;以及判予針對少年犯的家長或監護人命令,即命令他們為其子女繳交保證金或罰款,如不繳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討,甚至判處該家長或監護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