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行為逐樣講

  12歲「雙非」男童(父母均非香港居民)隨母親由江西乘高鐵來港後,上周五聲稱肚瀉到廣華醫院求醫,其後男童告訴護士被母親遺棄,警方列為虐待兒童案件。而最新消息指警方已聯絡到男童母親,對方稱願意回港接回兒子。本報特此整理如傷害、遺棄以至疏忽照顧等虐待兒童行為的資訊,讓大家明白保護兒童,你我有責。

  何謂虐待兒童?

  廣泛而言,虐待兒童是指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虐待兒童可發生在子女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之間。 具體表現屬於長時間,可以是蓄意驚嚇或孤立兒童、使用武力甚至武器在身體上傷害兒童、強迫兒童從事與其體力或年齡不相稱的勞動等,最終對他們的生理和心理精神造成創傷。

  與父母職責有關的虐兒罪行

  舉例如「雙非」男童遭母親遺棄事件,執業律師表示,假如有足夠證據證明男童母親涉嫌遺棄,有機會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規定16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的負責人如故意襲擊、虐待、疏忽照顧、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年監禁;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3年監禁。而且以上罪行不論是本地人或內地人均適用。

  傷害/虐待兒童行為的類別

  1. 身體傷害/虐待

  ■ 指對兒童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令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例如拳打腳踢、以物件擊打、下毒、使窒息、灼傷、搖盪嬰兒或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等),而且有明確的資料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非意外造成的。

  2. 性侵犯

  ■ 指強迫或誘使兒童參與性活動,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而兒童並不同意或因心智發展未成熟而不能完全明白或理解發生在他/她身上的這些性活動。

  ■ 這些性活動包括與兒童有或沒有直接身體接觸的行為(例如強姦、口交、促使兒童為他人手淫/展示其性器官、製作色情物品等)。

  ■ 性侵犯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犯,亦包括有計劃地透過不同方法(例如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與兒童建立關係及/或情感聯繫,以博取兒童的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與他人進行性活動亦有可能是有人利用本身與少年人之間的權力差異或特殊地位而對少年人在性方面作出利用。

  3. 疏忽照顧

  ■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由下列不同的形式造成:

  (a)身體方面(包括沒有給予兒童必需的飲食/衣服/住所、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受痛苦、缺乏適當看管兒童、獨留年幼兒童不顧、沒有適當儲存危險藥物或讓兒童身處吸食危險藥物的環境以致兒童誤服/吸入危險藥物);或

  (b)醫療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必須的醫療或精神治療);或

  (c)教育方面(包括沒有讓兒童接受教育,或忽視因兒童的殘疾而引起的教育/訓練需要)。

  4. 心理傷害/虐待

  ■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身心健康(包括兒童的情緒、認知、社交或身體發展)的重複的行為及/或照顧者與兒童之間的相處模式;或單一的極端事件。

  怎樣協助受傷害/虐待的兒童和傷害/虐待兒童的人?

  ■ 當懷疑兒童身心安全受到威脅或傷害,必須認真看待事件,盡早了解情況及求助。

  ■ 受傷害/虐待的兒童可能擔心透露事件的後果,有些少數族裔兒童受其文化背景影響亦會顯得退縮或不願意透露事件。如兒童表露有任何擔憂或困擾,應盡量明白兒童的感受,協助兒童釋懷,亦要幫助兒童明白透露事件對協助他/她避免再受傷害的重要性,鼓勵兒童把事件說出來。

  ■ 傷害/虐待兒童的人不一定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有問題,即使意識到也往往無法控制該行為,或未必會主動尋求協助,認識他們的人可鼓勵他們及早求助。

  ■ 任何人或家庭都會遇到大大小小的問題,而傷害/虐待兒童可能只是個人或家庭問題的徵兆。要知道所有困難總有解決的方法。受傷害/虐待的兒童和傷害/虐待兒童的人同樣需要專業人士的協助,以處理他們面對的各種困難。

  ■ 希望每個關心兒童成長的人都能積極地提高對傷害/虐待兒童問題的警覺性,並正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和深遠影響。

  ■ 若發現或懷疑兒童受傷害/虐待,應盡早聯絡有關機構或社會福利署熱線(電話號碼:2343 2255)或各區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