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有執法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港鐵為加強打擊逃票及違規使用車費優惠,上調有關罰款,重鐵附加費由500元倍增至1,000元,輕鐵及港鐵巴士亦由290元增至370元。
逃票和違規使用優惠,屬違反港鐵附例的行為,港鐵人員的執法權力亦源自附例的授權。所謂「附例」,是指附屬法例,就好比信用卡的「附屬卡」一樣,由正式法例衍生出來的規例。法律表述是根據或憑藉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公告或其他文書,通常是為實施某條例而訂立的技術或程序上的細節。 《港鐵條例》旨在向港鐵批予營運鐵路服務的專營權,及規管其運作。
《條例》第34條訂明港鐵可訂立《附例》,就車票、票價、乘客行為,以及公眾人士在鐵路範圍內的活動等作出合理規範,確保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及順暢的服務。附例亦賦權港鐵可透過告示,就一些關乎車務運作細節及乘客須注意的事項作出詳細規定,包括行李尺寸上限、乘客出入禁區及禁止吸煙區等。獲附例授權的人可於車站及車廂巡查執行職務,可對乘客不當行為作出勸喻或發出警告,亦有權索取個人資料以提出檢控。
早年為打擊逃票及管理車站人流,曾成立「附例特檢隊」。其實,乘客在鐵路範圍內的好多行為可能已違反附例而不自知。例如,除非得到港鐵書面特准,否則開着或使用任何會產生噪音收音機、便攜式無線電機等、在鐵路處所任何部分遊蕩、行為不雅或作出使人反感的行為、飲食、將腳放在座位上,發現失物而不報等,均可被罰款2,000元;吐痰、拋棄扔棄物、吸煙、衣着不恰當等可被罰款5,000元;將污物放置在鐵路處所,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