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精神病犯案需索取醫生報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鑽石山兇案,有精神病紀錄男子在商場買刀捅死兩名女子,被控兩項謀殺罪,裁判官下令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考慮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索取相關建議,期間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另有持刀男子現身油塘商場,被警方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提堂時同樣需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
在法庭程序中,不論是誤殺、偷竊還是運毒等罪行,凡涉及精神病相關的刑事案,都須尋求精神科醫生報告,判斷被告在犯案時的精神狀况。判刑前,亦會索取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以考慮刑期長短或需否命令被告接受治療,同時辯方亦會主動提交同類報告,作為求情理由。除刑事案外,精神科醫生在評估子女撫養權、精神索償、訂立遺囑等民事案中亦擁有決定性作用。
這涉及到法律上「行為能力」的概念,通俗來說就是「知道自己正在做緊乜」。例如家族爭產案往往是城中熱話, 離世者在制定或簽署遺囑時是否擁有「精神行為能力」,常是法庭上的爭議點。
法律上每個成年人都被假定擁有精神行為能力。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指精神紊亂或弱智。「弱智」是指低於平均的一般智能並帶有適應行為上缺陷;「精神紊亂」則包括精神病、屬智力及社交能力的顯著減損的心智發育停頓或不完全的狀態,而該狀態與有關的人的異常侵略性或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有關連、精神病理障礙,或不屬弱智的任何其他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能力。「病人」指患有精神紊亂或看來患有精神紊亂的人。
如何判斷是否達至上述法律規定,則是專業的醫學問題。精神科醫生須為當事人進行精神評估,再就其精神狀況及法庭關注的事項提出證供,撰寫中立、中肯且與事實相符的報告,亦可能需要以專家證人身份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