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處可解散法團 鮮行使權力
業主立案法團、小業主、物管公司和民政事務處原本是4個互相制衡、監察的持份者。當小業主與法團出現糾紛時,當區的民政事務處理應擔當主持公道的角色,惟該處負責法團等工作的聯絡主任全港約570人,雖已較10年前大幅增加三四倍,但面對近2萬個法團仍屬杯水車薪。另外,祝慶台親睹不少涉及法團的糾紛,小業主往往處於下風,「目前負責大廈管理事務的民政事務處參與度遠遠不足,他們在多數問題上都『保持中立』,令小業主孤立無助,要與法團打官司往往缺乏法律支援,甚至要傾家蕩產。」
祝慶台曾接獲沙田一個屋苑的小業主求助,指業主立案法團數年未召開大會,但當區民政事務處未有動用權力督促法團召開大會。後來,該名業主因批評法團運作欠透明度,被法團以誹謗罪告上法庭,最後小業主敗訴,須向法團象徵式賠償500多元,但真正的懲罰是約180萬元的訟費,令該小業主被迫賣樓賠償。
祝慶台指出,倘有法團未依時召開業主大會違反第344章,民政事務處有權解散該法團,但處方甚少行使該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