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單位操控法團 陳年例難監管


  倡修法堵漏洞 賦民政處大權監督

  全港的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註冊成立,第344章也是法團的法律基礎和日常運作依據。有關注法團運作的組織指,絕大多數法團是有心服務居民,但由於條例沿用逾半個世紀,難免過時,使個別利益集團有機可乘牟取私利,要解決問題先要從修例入手,透過修例理順法團選舉制度、將法律明文清晰化、提升法團透明度,以及賦予民政事務處更大權力監督法團。

  文 / 圖:專題組

  屋苑進行大小工程動輒需數十萬元甚至上億元,是不少工程界眼中的「肥豬肉」,若能操控法團,油水便源源不絕送上門。沙田法團聯席秘書長祝慶台協助過不少小業主及居民組織排難解憂,他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不少法團糾紛源於過時的344章未能配合現今樓宇更新殷切的大環境。

  祝慶台更曾遇過有發展商、圍標集團,甚至管理公司不惜工本購入屋苑單位成為業主,藉此參選成為法團委員操控屋苑事務。最常見情況是,法團和承辦商串通,透過拆細工程項目繞過公開招標,「第344章最引人詬病是規定涉款20萬元以上的工程才必須公開招標,20萬元以下就由法團內部決定,因此部分已滲入利益集團的法團,將工程拆細使涉款不超過20萬元,法團就能作主。」

  要堵塞漏洞,他認為應先由法團選舉制度入手,以防止立心不良人士滲入法團,「例如對參選的業主設資格限制,舉例樓齡超過15年的大廈,只有在該屋苑購買單位滿3年的業主才有資格參選法團。」另外,他建議第344章引入具法律效力的利益申報制度,「申報是否為工程公司董事或曾在工程公司任職等,如有虛假陳述,要負上法律責任。」最重要的是第344章必須訂立罰則,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法團成員予以罰則,以加強阻嚇力。

  針對工程拆細、繞過公開招標的問題,祝慶台認為若禁止工程不得拆單是不切實際,分期付款也應符合常理,建議第344章新增有關拆分工程款項的限制,「譬如總金額不超過某個數額不允許拆單,施工時長同樣亦可納入參考。」

  觀塘區區議員柯創盛指出,法團選舉另一敗筆是授權書制度,在該制度下業主可以授權他人出席會議投票選法團委員,「這制度原意是方便無法出席投票的業主,但現在授權書的簽收及核實等都有漏洞,使立心不良的人士能哄騙業主簽授權,甚至冒認已獲授權。」他建議,長遠而言取消授權書制度,或者增加更嚴格的限制,「首先民政事務處應加大對授權書的宣傳,尤其要讓長者理解授權書的意義;其次應加強授權書核實及提升透明度,授權書簽署後應先由第三方確認核實,然後在大廈或屋苑內公布,及早讓業主識穿有人冒認授權。」

  房委會保中立 小業主陷苦戰

  「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公共屋邨亦是法團糾紛重災區之一,有業內人士解釋,租置屋邨樓齡正值約30年的大維修期限,加上房委會早年設立了「維修基金」,動輒上千萬元的法團儲備惹圍標集團垂涎,不少圍標集團密謀染指租置屋邨的大維修工程。然而,仍持有約兩成業權的房委會往往在業主大會上保持中立,任由小業主苦戰圍標集團。

  據祝慶台觀察,房委會代表基本上會出席九成以上的法團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業主大會,但絕大多數情況下,房委會代表均沒發言及投票。祝慶台指,房委會採取中立態度,是希望鼓勵業主主導參與屋邨管理事務,但站在社會責任角度,房委會有義務行使手上神聖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