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要子還嗎?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有道是:「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子債父償」。電影亦不時有父親好賭成性欠下巨債,找子女償還的橋段。近日內媒報道,山東有兩名分別年僅9歲和1歲的姐妹在父母意外身亡後,被23位債主告上法庭,要求償還父母生前欠下逾百萬元的債務。事件曝光後,引起網民熱議。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樣的呢?

  首先,要搞清幾個法律概念。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可分為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上的法律責任,屬於私人之間的責任,而刑事則是政府與個人的法律關係。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無法律上的辯解或辯護理由而不履行民事義務,例如買貨不付款、欠債不還錢、意外疏忽導致他人受傷等。

  法律上有責任自負原則,即違法者須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沒違法者不承擔法律責任,排除株連或變相株連。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存在連帶責任,更不因血緣關係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無關。即使是夫妻,債務是基於個人責任,除非有保證人的關係,否則也是各自承擔。「假離婚、真避債」之說,是不成立的。

  但人死不等於一了百了,在特定條件下,亦確有「父債子償」。按內地繼承法,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上述案中的兩名女童最終繼承了父母約一千萬元遺產,判決結果是各債權人按比例獲得賠償。換言之,如果沒有遺產可繼承的,子女也就無須承擔上輩留下的債務。

  在香港亦曾有案例,一名單親爸爸以照顧兩名女兒為名,申請綜援,被揭發其報稱租住單位之業主原是其本人,被控詐騙租金津貼,其後他自殺身亡;社署入稟高院,向其遺產代表追討40多萬綜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