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與訟人帶來極大便利

  劉仲恒 放射科專科醫生、國際願望成真基金董事

  不少社會領袖和市民呼籲要盡快全面通關。熟悉法律事務者,可能知道香港與內地在法律層面也曾存在過重大隔閡,以致婚姻法律興訟的雙方,就在其中一地已獲判決的同一爭議,必須在內地或香港法院提出全新訴訟。這做法對與訟雙方帶來極大不便,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第639章)的落實,解決了這個問題。

  跨境婚姻相當常見,但並非所有婚姻都能白頭到老。一旦婚姻關係破裂,離婚往往成為不可避免的選項。跨境婚姻下的夫婦會發現他們離婚比雙方都是本地人的個案複雜得多,這是因為解除婚約的兩人是來自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在第639章條例通過前,在香港和內地相互承認和執行婚姻家庭案件判決和命令的法律框架根本不存在。在當時,由香港法院發出的命令在內地沒有約束力,反之亦然。如果婚姻或家庭訴訟在內地提起並已由當地法院作出裁決,婚姻雙方就必須在香港申請相同的法律程序,才能在香港執行內地的那項裁決。可以想像,這種情況為與訟雙方帶來極大不便。因此,要在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建立相互承認和強制執行判決的需要,就變得非常迫切。

  現在,第639章條例承認內地的離婚證和家庭案件判決,讓與訟雙方無須為同一爭議在另一司法管轄區內重新啟動法律程序。毋庸置疑,新做法不僅為與訟者節省了寶貴的時間和經濟成本,更有助減輕與訟雙方可能要面對的情緒壓力。再者,由於無須重新啟動法律程序,案件當事人就能更及時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筆者認為,香港在保留普通法制度的同時,市民又可以通過像第639章條例這樣的法律來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利,絕對是我們香港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