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署首執法拘「起底」男

疑犯因金錢糾紛 網上公開事主資料
今年10月8日,《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刊憲生效,將「起底」罪行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根據獲賦予對相關罪行刑事調查及起訴權,昨日首次作出拘捕行動。私隱公署早前接獲一名市民舉報遭人網上「起底」,經調查昨在西九龍區拘捕一名男子,疑因金錢糾紛問題於網上將事主「起底」,涉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動中檢獲一部涉案手提電話。私隱公署提醒市民,不單網上「起底」屬刑事罪行,網民看見「起底」資料亦切勿「多手轉發」,即使只是朋友間轉發,若未獲當事人同意也可能觸犯條例。
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在不同網上群組肆意起底,令數以千計執法人員、政府人員、政見不同公眾人物及其家人大受困擾。對此,高等法院早於2019年底頒下禁止起底和煽暴的臨時禁制令(至今仍生效),違者可被控以「藐視法庭」,但網上起底行為仍然嚴重。為加強打擊「起底」行為,政府今年10月8日刊憲,《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生效,修訂條例主要範疇包括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及相關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昨日被捕的31歲男子,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名。由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尚未有羈押設施,疑犯暫被押返長沙灣分區警署扣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表示,這宗案件源於金錢糾紛,疑犯涉嫌在網上平台公開事件,內容提及金錢糾紛的細節,包括「我與XXX有金錢轇轕」等,涉及將事主個人資料公開,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事主報案後,私隱公署隨即展開調查,並於昨日採取拘捕行動。
盧廸凡指,這次是「起底刑事化」生效、私隱公署獲賦予對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後,私隱公署首個拘捕行動,案件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多手轉發」或亦犯法
盧廸凡提醒市民,切勿作出嚴重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重申即使並非最初披露「起底」的人,但市民收到一些「起底」訊息亦切勿「多手轉發」,哪怕只是朋友間轉發也有可能觸犯條例。因為只要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犯罪元素,包括披露個人資料、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和披露目的是為當事人和家人蒙受心理傷害,或罔顧其受到指明傷害,已屬違反條例規定。至於涉及傳媒所報道的新聞,條例中則已有相關豁免條文。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當事人相關同意下,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