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辱國旗國徽 最高擬囚3年
檢控時限延長至兩年 草案明刊憲下周首讀
特區政府將於明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草案》,並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表示,在修訂通過後,無論在現實還是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由於有關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為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檢控時限可延長至犯罪日期後兩年內。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0月1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並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由於兩部全國性法律都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在香港實施有關修訂。《條例草案》會於下周三的立法會會議首讀及二讀,其後交由內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再交付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表示,特區政府建議以修訂《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在香港實施該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此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亦與實施《國歌法》的做法一致。
修訂法例的原則是必須體現經修正的《國旗法》及《國徽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
是次修訂主要針對7個範疇:國旗及國徽的使用;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參與或出席升國旗儀式的禮儀;擴大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保護國旗及國徽;國旗及國徽教育;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刑罰睇齊侮辱國歌
《條例草案》明確何為有關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的行為(見表),並指明在虛擬世界中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國徽的行為,均屬犯罪。條文訂定的刑罰水平維持不變,即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與有關侮辱國歌的刑罰水平一致。
由於有關侮辱行為可能涉及使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例如在facebook發布被玷污的國旗圖像,為了讓警方有足夠時間完成調查,《條例草案》建議將檢控時限延長至警務處處長發現或知悉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一年內,或犯該罪行的日期之後兩年內,以較早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