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服務受《教育條例》規管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政府積極建設香港成為國際教育樞紐,吸引不少境外包括內地教育機構湧港,開設教育輔導及補習服務中心。

  根據《教育條例》,「學校」是指一間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幼稚園、小學、中學或專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交付的函授方式。凡學校均須向教育局註冊,並在校舍顯眼處展示學校註冊或臨時註冊證明書正本,並只可在證明書上列出的地址開辦課程。

  學校應向報讀學生派發載有該課程的詳細資料,包括費用、課程修讀期、上課日期、時間、地點、校長及教員資料和退款政策及程序;亦須在校舍顯眼處展示開辦的課程及其費用總額(包括每月費用及期數),並按月等額收取列明的課程費用;不得早於課程開始的一個月前收取第一期費用。除第一期的費用外,每期的費用須在課程進行期間每月的首個上學日或之後收取。學費收據應載有學校註冊名稱、地址、學生姓名、報讀課程名稱或編號、上課地點、課程月份、收取費用的日期及款額,並蓋上學校印章及由校監簽署。

  除非獲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書面准許,除提供專上、中學、小學、幼稚園及幼兒教育的學校外,提供補習班、商科、語文及電腦等教育課程的「非正規私校」,若符合《教育(豁免)(提供非正規課程的私立學校)令》中所列的條件,則可豁免《教育條例》及《規例》中與費用、僱用教員、教員資格、校長及假期五類有關的某些條文管限,但亦須按月平均計算及每月收費,不能要求一次過預繳全部費用。

  坊間有魚目混珠的所謂「優才」補習中心,均標榜個性化輔導,互動教學。作為消費者的家長及學生,應親往觀察學校環境,並核對上課的學生人數是否超過在每間課室顯眼處展示的最高學生容額;所報讀的課程數量、上課日期及時間是否恰當,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