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在惡劣天氣下工作權益

  周小松 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

  本港在星期二迎來一場大暴雨,當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超過11小時,是天文台有紀錄以來的第二長。在社交網站上流傳着不少打工仔女冒雨上班的影片,有人在水浸及膝的道路上涉水前行,也有人望着被淹浸的道路進退兩難,情況再次引起社會對於僱員在惡劣天氣下上班的關注。

  目前本地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僱員在黑雨警告信號懸掛期間一定不用上班,但根據勞工處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守則》),僱主應參考「協商最合適安排」、「僱員的安全」及「法例的規定及責任」三個主要原則,及早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協商最合適安排」的核心是,僱主應盡量體諒不同員工的實際處境,作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例如對於住得較偏遠的員工,應給予足夠的上班交通時間。

  還有「僱員的安全」,即使僱員被要求返回工作地點當值,僱主仍須確保他們在惡劣天氣下工作的安全。例如切實考慮提供安全的接送,以及為工作地點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等。若僱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則有機會違反職安健相關法例。

  至於「法例的規定及責任」,筆者曾收到不少工友反映,指黑雨或8號風球下,僱主指示當日不用上班但用員工的年假去抵消,變相扣減年假。《守則》已列明,僱主不可以補償工作時間損失為由而減少僱員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否則有機會觸犯法例。筆者希望政府加強有關《守則》的宣傳解說工作,讓勞資雙方都清楚了解當中的規定,確保僱主切實依從《守則》,保障僱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