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照顧者假期
周小松 勞聯秘書長、立法會議員
照顧者肩負着繁重的責任,而近年社會對於支援照顧者的議題越加關注。本港有不少打工仔女須要兼顧全職工作及照顧子女或年長父母,擔子不可謂不重。筆者認為,政府可考慮訂立法定有薪照顧者假期,以紓緩照顧者的壓力。
現時本地職場的家庭友善措施並不普遍,根據政府統計處調查,去年全港非政府機構僱員中,只有約29萬人在現職享有彈性工作安排,僅佔整體的10.6%,而享有「親職假」的更只有4%(約11萬人)。當兼具照顧者身份的員工因為照顧原因而需要短暫請假,大多數需動用年假以騰出時間處理,此舉無疑在增加照顧者的負擔,令他們難以靈活應對家庭需要。
參考其他地區經驗,譬如澳洲,當地於2010年起規定,僱主每年要為全職僱員提供十天有薪照顧者假期,兼職員工亦可因應工時數目而按比例放取相關假期,以便員工利用該假期照顧屬生病、受傷等情況的直系親屬或家庭成員。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參考有關做法,設立五天的法定有薪照顧者假期,為身兼照顧者的僱員有效平衡家庭與工作責任,提供更大支持。
此外,政府也可以帶頭在公務員隊伍推行「家庭照顧假」,以作表率。公務員婚假和育兒假等家庭友善僱傭措施具特定的使用條件,技工、小販管理主任等前線職系則因工作性質緣故,即使有家庭照顧需要,亦難以受惠於相關政策。因此,筆者建議政府為全體政府僱員增設「家庭照顧假」,放取單位可以小時計算,適用於在家照顧行動不便或患病的父母或配偶、陪同家人覆診或疫苗接種等情況,讓有家庭照顧需要的政府僱員,即使未累積足夠的「補鐘」,亦能有時間靈活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