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BB草案」對中國新能源產業影響(二)
赫能咨詢資深研究員
根據美國現有規定,投資清潔能源項目或儲能技術的美國納稅人,可以獲得一定金額的投資稅收抵免,一般情況下,抵免金額相當於能源資產投資額6%;在滿足特殊條件的情況下,抵免金額可以達到能源資產投資額的30%,甚至是60%至70%。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投資稅收抵免不設有效期限。此外,納稅人可為合格設施(Qualified Facility)生產的電力申請稅收抵免,適用期限為合格設施投入使用後的10年期間。
縮減清潔能源投資稅收抵免
但是OBBB草案卻對投資稅收抵免設計了階梯式縮減機制,具體而言,對於有資格進行投資稅收抵免的美國納稅人,在原來有權取得的投資稅收抵免額基礎上,如果合格設施在2029年投入使用,抵免額將減少20%;如果合格設施在2030年投入使用,抵免額將減少40%;如果合格設施在2031年投入使用,抵免額將減少60%,並自2031年12月31日起終止稅收抵免。這項調整意味着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項目的聯邦稅收激勵措施也將較《通脹削減法案》(「IRA」)設定期限提前結束。
如上所述,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美國納稅人的,而對於指定外國實體(包括全部中國企業及其控股境內外子公司、被列入中國軍事企業清單的實體、被列入 《維吾爾強迫勞動預防法實體清單》(UFLPA)的實體、以及美國國防部禁止向其採購電池的六家公司,即(寧德時代、比亞迪、遠景能源、億鋰能、海辰儲能與國軒高科),OBBB草案直接規定,在OBBB草案頒布後的課稅年度,不允許上述指定外國實體享有抵免。
除以上直接規定外,更為重要的是,OBBB草案對「受限外國實體」的更嚴苛的限制,具體如下:
OBBB草案規定,對於在OBBB草案頒布1年後開始建設的設施,如果其建設過程中有任何受限制外國實體的實質援助,則不允許享受抵免。也就是說,如果美國納稅人在合格設施建設過程中使用了受限制外國實體提供的組件、子組件或關鍵礦物,或者基於受限制外國實體提供的技術進行產品的設計,會導致這個美國納稅人得不到投資稅收抵免。
OBBB草案規定,對於在OBBB草案頒布2年後開始的納稅年度,如果納稅人為受外國影響實體,或者納稅人在與信用產生活動相關的總支出中,向受限制外國實體支付的「固定、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款項超過該總支出的5%(或總額的15%),則不允許享受抵免。也就是說,只要美國納稅人向上述實體支付的款項超過限額,將會導致美國納稅人無法獲得稅收抵免。
OBBB草案規定的上述「受外國影響實體」使喪失稅收抵免資格的公司範圍擴大化,其範圍包括指定外國實體(包括全部中國企業及其控股境內外子公司、被列入中國軍事企業清單的實體、被列入UFLPA清單的實體、以及美國國防部禁止向其採購電池的六家公司,即寧德時代、比亞迪、遠景能源、億緯鋰能、海辰儲能與國軒高科)有權委派高管、單獨持股10%以上股份、合計持股25%以上、合計持有25%以上債權的實體。
此外,如果該實體向指定外國實體單獨或合計支付FDAP超過特定限額,也將被認定為是「受外國影響實體」。因此,除在中國註冊設立的實體外,中國企業在海外註冊設立的控股公司、參股公司或協議控制公司等都將會被囊括進「受外國影響實體」範圍中,可謂是將與中國企業有關聯的全球企業都一網打盡,這意味着中國新能源企業以股權或債權投資形式、協議合作等常規方式出海北美市場的路徑將均不具備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