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合約「468」規定

  林振昇 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在前日通過修訂《僱傭條例》,將《條例》下的「連續性合約」規定,由「418」改為「468」(每星期工時門檻降至17小時,以及引入以四星期工時合計為一個計算單位,而四星期工時門檻定為68小時),將於明年1月生效。筆者相信新規定,能令僱主更難「走法律罅」,讓較長工時的工友都能享有全面僱員權益。

  過去有小部分僱主透過工作編排,故意令較長工時的員工未能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以規避提供福利的責任。較常見的手法是,首三周安排超長工時,但第四周就只安排工作17小時。這樣令到工友即使總工作時數多,都無法享有應有權益。今次修例正是針對上述情況去堵塞漏洞,但能否完全堵塞漏洞仍存在疑問。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僱員在某星期的工時及緊接過去三星期的合計工時達68小時,即使該星期的工時少於17小時,該星期都會被計算在連續性僱傭期內。如果有僱員第一至第四個星期的工時分別為72、24、23和20小時,這四星期的工時合計為139小時,符合「468」規定。然而,若該僱員在第五個星期的工時是0小時,加上緊接過去三星期(24、23和20小時)的合計工時,就只有67小時,不符「468」規定。

  政府曾表示,若同時計算對上及對下三星期的工時,會出現多種組合,操作上較為困難。筆者對此表示理解,但期望政府積極檢視政策實施情況,留意僱主會否利用僅計算對上三星期工時的漏洞。若情況嚴重,政府應研究修改條文,例如將相關規定改為涵蓋僱員在緊接該星期前或後的三個星期內,或以其他更完善的方式去堵塞漏洞,讓更多較長工時工友獲得應有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