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公仔機」的法律監管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隨着消委會的投訴報告,「夾公仔機」監管又成公眾話題。《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娛樂」,是指音樂會、歌劇、電影放映、馬戲表演、演講、攝影展覽、運動展覽或比賽、賣物會;《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跳舞派對等活動。

  2022年前營運夾公仔機是須申領牌照的。按牌照事務處的理解,由於玩家無法完全肯定自己付款後可從夾公仔機內取得獎品,而一般機內的獎品價值,會大幅高於玩家所付出的金額,因此被視為「博彩」,故營運者須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包括食環署的「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及民政事務處的「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事緣2020年,食環署票控旺角信和中心兩間夾公仔店無牌經營。律政司引字典指,「遊樂」包括「提供娛樂及歡愉的活動」,夾公仔機是「藉操縱桿去夾起想要的公仔」,會給玩家帶來相當程度歡愉,且玩家付款並非一定能買得心頭好,故其性質屬於娛樂多於售賣。

  但法官指條例中的「機動遊戲」,是指摩天輪、過山車、旋轉木馬等大型機動裝置,能讓公眾駕駛或乘坐,法律原意旨在確保機械安全。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於《機動遊戲(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法庭亦考慮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中「娛樂」定義,涉案店舖「順理成章」非受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自此無須領牌,且營運成本低,令夾公仔機店開到成行成市。

  然而,即使沒發牌監管,但若夾公仔機是「以小博大」,以小額金錢換取巨額獎品如手機甚至現金,則可屬「博彩」,性質等同賭博。根據《賭博條例》第五條,任何人如果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均屬違法。如夾公仔機場所內含有博彩成分,該場所經營者或負責人,已屬非法經營賭場,玩家亦變相參與非法賭博,經營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