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員有多大的執法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有超級市場連鎖店的便衣保安,懷疑有顧客盜竊,涉箍頸及拉扯其背囊將該顧客拖行回店舖內盤查。

  事件令輿論嘩然,更引起關注保安人員有否執法權。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在香港從事有報酬的保安工作,必須持有由警務處處長發出的保安人員許可證。如違反即屬犯罪,經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許可證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持證人值班時須隨身攜證,並在警務人員檢查時出示。持證人只能從事許可證註明的保安工作。若不遵守有關條件,當局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其許可證及提出檢控。

  保安員與普通市民一樣只擁有俗稱「101拘捕令」的市民拘捕權力,即《刑事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可拘捕的罪行」是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謀殺是唯一屬於這類別的罪行),或初犯者可被判處超過12個月監禁的罪行(包括爆竊、刑事毀壞、縱火、盜竊、搶劫、未獲授權而取用交通工具等)。需留意,這裏的「可拘捕的罪行」亦指犯任何這類罪行的企圖。根據普通法,任何市民均有權拘捕他認為破壞社會安寧的任何其他人。

  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的《保安人員須知》,亦提醒保安員須時刻謹記在行使上述權力時在顧及個人安全時應注意:如目睹罪案發生,例如搶劫、惡意破壞或傷人等,可在環境許可及安全情況下將疑犯拘捕,但首要是報警求助;如已行動拘捕疑犯,應立即報警;拘捕疑犯時只能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並在疑犯受制服後立即停止使用武力;不得以武力懲罰疑犯;查問可疑人物時,必須保持禮貌,並容許對方解釋其行為。

  特別強調,持證保安員作為普通市民,並無搜查權力。現實中,即使警務人員逮捕都須使用符合比例的武力。若保安員使用不合比例的武力,或觸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罪。如本案,警方就將之列為普通襲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