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舞弊非法行為 選舉條例面面觀
由廉政公署(下稱廉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條例》)旨在確保選舉廉潔公正,並防止舞弊及非法行為的出現,包括煽惑他人選舉不投票等犯法行為。周日(10日)將是區議會選舉日,本報特此整理《選舉條例》面面觀,讓大家清楚了解條例如何監管與選舉有關的舞弊及非法行為,以免大家以身試法。
舉報須知
任何人如發現或懷疑任何違反《選舉條例》的行為,應立即向廉署作出舉報。
市民可親身到廉署的7間分區辦事處或24小時舉報中心(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303 號),亦可致電廉署的24小時舉報貪污熱線25 266 366,或郵寄至香港郵政總局信箱1000號作出舉報。
廉署呼籲市民就懷疑貪污的個案作出舉報。然而,任何人明知而向廉署人員作出或導致他人向廉署人員作出有人犯任何罪行的虛假報告;或藉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以誤導廉署人員,則可能會觸犯《廉政公署條例》(第 204 章)第13B條,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1年。
查詢渠道
任何人如對《選舉條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廉潔選舉查詢熱線2920 7878或親臨廉署各分區辦事處查詢〔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任何人如欲查詢各項廉潔選舉教育及宣傳活動詳情,可瀏覽「廉潔區議會選舉」網站(www.icac.org.hk/elections)。
選舉舞弊行為刑罰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及監禁3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選舉非法行為刑罰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及監禁1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及監禁3年。
如果選民因為候選人請吃飯而投他一票,會否犯法?
根據《選舉條例》第12條,任何人向他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之費用,以誘使或酬謝他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任何人索取、接受或享用食物、飲料或娛樂,作為作出上述行為的誘因或報酬,亦屬違法。
選民可否因為某候選人經常提供免費旅行而投他一票呢?
根據《選舉條例》第11條,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他人,以誘使或酬謝該人士或該人士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違法。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索取或收取利益,以作出上述行為,亦屬違法。
如某候選人發布一些有關其個人資歷的失實陳述以促使自己當選,會否違法?
根據《選舉條例》第26條,候選人或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發布有關該候選人或該些候選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即屬違法。
候選人的朋友可否在未得候選人的授權而為他印製及派發一些有關該候選人的宣傳資料?
任何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製作的宣傳資料均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印製及派發這些資料所涉及的費用則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根據《選舉條例》第23條,只有候選人及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才有權招致選舉開支,任何人若沒有候選人的書面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便屬違法。
如有人於互聯網轉載帖文呼籲市民在區議會選舉中投白票,會否違法?
根據《選舉條例》第27A條,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該條例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