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狗不可食 違者可判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漁護署發現有網店刊登懷疑出售狗肉廣告,已即時展開調查,並聯絡警方一同跟進。

  亞洲不少地區過去有食用狗肉的傳統,但現台灣、港澳、日本、新加坡等地均已立法禁止屠宰及食用狗肉。目前,除深圳和珠海有地方性法律禁止宰殺和食用狗肉外,內地並無法律規定禁止食用。

  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把貓狗列入了禁食名單。條例規定,明知是寵物飼養用的貓狗肉而食用,將對食用者每人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法工委對此解釋,寵物有其特殊的飼養目的和飼養方法,檢疫標準與供食用的動物不同;而且「貓狗作為寵物,與人類建立起比其他動物更為親近的關係,禁止食用貓狗等寵物是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人類文明的要求和體現。」而《珠海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亦明確了在珠海市範圍內禁食野生動物及可食用動物範圍。法工委指條例雖沒明文規定禁食貓狗,但根據第三條,可食用動物須滿足「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依法許可食用」、「檢疫檢驗合格」三個條件。而貓狗並未列入目錄,也無法取得屠宰的檢疫檢驗證,因此不屬於條例中可食用動物範圍內,應當禁止食用。根據國家的動物防疫法第78條,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對食用貓狗相關行為可處價值5倍至20倍的罰款。

  香港早於1950年已有《貓狗規例》,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隻或貓隻以作食物之用,亦不得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和貓肉作食物。違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今年2月油麻地一店舖被揭發走私貓狗肉到港,漁護署化驗後證實含有貓的DNA,店舖負責人被票控,其後認罪被判囚10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