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日本水產於法有據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本宣布將福島經處理核污水排放入海,當中所涉的食品安全、海洋污染、輻射物質影響人體健康等。在國際法層面,各國可依國際核能損害賠償公約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要求日本承擔在污染防阻義務及損害賠償法律責任,向國際海洋法法庭申請禁制令。但舉證排放污水的有害性及因果關係,論證需時。對於這種罔顧鄰居安全的行徑,各地政府只好即時禁令日本產品進口以自保。香港同日刊憲禁止東京、福島等10個都縣的水產品進口,並成立跨部門小組加強輻射監測。

  自8月24日後,凡上述產地收穫、製造、加工或包裝的活生、冷凍、冷藏、乾製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產、海鹽及未經加工或經加工的海藻,一律禁止輸港及在港境內供應。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30條,食環署署長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需要作出命令,以防止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或減少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的可能性,或緩解任何對公眾衞生造成危險不良後果的情況下,可作出命令禁止進口和供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任何人違反命令的條款,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至於其他未被禁止的產品,必須附有日本當局發出的輻射證明書及出口商證明書,才可進口。按條例第2條的釋義,「水產」是指包括淡、鹹水或海水生長或養殖的魚、介貝類水產動物、兩棲類動物或任何其他種類的水中生物。市民赴日旅行,可購買受管制的食品,攜帶回港自用,但不可作售賣、分銷或其他商業用途。即自用購買食材、免費送予親友,不算違法。至於「代購」則不同。因禁令旨在禁止有關水產品輸港及港境內供應。而「供應」的釋義包括售賣食物、要約售賣該食物或為售賣而保存或展示該食物、交換或處置該食物,並為此收取代價、及為商業目的,送出該食物作為獎品或贈品。故此,代購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