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墜物擊中可追討賠償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期舊樓石屎墜下事件恍如病毒「傳染」般接連發生,防不勝防。前日更有石屎擊中巴士,鑿穿車頂,幸無人受傷。石屎剝落事件頻生,儼如都市炸彈,對途人、駕駛者和居民直接構成安全威脅。難道行街都要戴安全帽?
屋宇署可按《建築物條例》發出勘測令、修葺令和檢驗及修葺通知(即強制驗樓計劃)。據當局數據,全港約有8,000幢樓齡逾50年的住宅及綜合用途大廈,屋宇署已發出驗樓通知後有4,000多幢仍未遵辦命令。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大家應不陌生。無論這些高空墜物(如石屎)由意外或蓄意所致,均需負上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警方一般均提檢控而無須證明是否有刑事意圖。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B(1)條,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所有法團均須為建築物的公用部分投購第三者保險。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更強制規定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目的在減低若意外發生,業主須面對的巨額賠償風險,同時為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本港目前約有4,900幢「三無」唐樓,即沒有業主立案法團、沒有任何居民組織及沒有管理公司的大廈,遑論購買第三者保險。
受害者若被由大廈墜下的物件所擊傷,可同時就疏忽及公眾滋擾向責任人追討損害賠償。疏忽是指違反了合理的謹慎責任,而公眾滋擾則是指對公眾的生命、安全、健康、財物及安寧造成危害,或阻礙公眾人士享受公有的權利。有關單位的業主、租客及/或佔用人、承建商、業主立案法團,都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妥善管理和維修樓宇是業主應盡的責任,同時,政府也應該加強支援和監管。行人要小心,業主更要「上心」,樓宇安全,路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