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派利是勿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恭喜發財,利是逗來!」農曆新年期間,派利是傳統習俗,打工仔收開工利是,是取其「利利是是」好意頭。不少業主、住客見屋苑的保安、清潔工人一年到晚,辛勤工作,亦主動奉上利是或派送禮品,順表謝意及新年祝福。但不論提供或接受利是或禮品,均須清楚了解有關法例,免誤墮法網。否則,新年流流,大吉利是!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利是是利益的一種,保安員、清潔工人必須先得到僱主(法團或物業管理公司)准許,才可收受與其職務有關的利益。《條例》就「利益」有清晰的定義,包括金錢、饋贈、貸款、合約、服務等,但款待除外。款待是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與此供應有關的其他款待。日常有業務往來的行業間「飲飲食食」聯誼,在所難免,飯局款待雖不違法,但緊記「只可食不可拎」、「即場食勿打包」,例如開多支酒,喝不完帶走便構成禮物。另有一字之差的招待,則屬「利益」,而不是「款待」,如演唱會或球賽的門票、酒店住宿等。利益並沒最低限額的規定,換言之,即使一盒糖都是利益。
華人傳統社會,所謂「禮尚往來」,大年大節,以禮回報,情理皆在,有何不可?根據《條例》,私營機構僱員須得到聘用他的僱主的批准才可收受客戶、供應商、合作伙伴提供的禮物。任何「行規」、「慣例」、傳統習俗均不可作為收受利益的免責藉口及辯護理由。但《條例》容許僱主自訂接受饋贈收禮的政策或指引,例如公司可容許從業員可或不可收利是、可接受利是的金額上限,以及若出現利益衝突時的申報機制等等。
新的一年,謹祝各位讀者「兔氣揚眉」,「利利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