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新例首判刑 客服囚8月

  網上洩前女友資料惹滋擾 官斥屢犯不可姑息

  一名客戶服務助理與女友分手後,在網上不同社交平台多次冒認前女友徵友,更披露前女友的姓名、相片、住址及電話等個人資料,今年8月被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落案起訴。他早前承認7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8個月,是2021年10月8日「起底」刑事化後首宗判刑。

  27歲被告何牧華,報稱任職資深助理(客戶服務),被控違反新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共7罪。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10月19日至26日期間,未經資料當事人女子X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即其中、英文姓名、教名、Instagram賬戶名稱、手提及公司電話號碼、住址、工作電郵地址、公司名稱、職銜、大學名稱、年齡、身高及相片,意圖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昨在判刑時引述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被告的行為嚴重對事主及其家人朋友造成滋擾,導致事主心有餘悸,更對此深感罪責及內疚,甚至斷絕與朋友的聯繫。被告在不同日子「一而再,再而三」犯案,對事主及其家人朋友造成傷害,故法庭需要傳達一項訊息,就是不可姑息有關的犯案者,而唯一合適刑罰是判處即時監禁,遂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被告監禁8個月。

  私隱公署已展開109宗調查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表示,歡迎法庭裁決,又表示起底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可即時被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公署再次提醒,在網上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或轉載疑似起底訊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另外,截至今年11月30日,公署已展開109宗相關調查,已就10宗個案作出拘捕。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本案雖屬感情糾紛,但判刑對所有惡意起底行為都有警惕作用,相信會有一定阻嚇力;期望社會意識到起底為嚴重罪行,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