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票變廢紙 小心陰濕位
再有連鎖餅店執笠,令已預繳餅卡的苦主申訴無門。不少商戶標榜「買得多、慳得多」或「限時優惠」作招徠,吸引顧客預繳大筆款項購買現金券或套票,惟一旦結業讓消費者難以追討,當中還可能暗藏魔鬼細節,即使真金白銀付了錢,亦未必能以同等價錢選購心頭好。消委會提醒要特別留意以下「陰濕位」,以免慳錢不成反而得物無所用。
現金券冇得用優惠價?
儘管消費者的確是以「真金白銀」向商戶進行預繳,但基於預繳式消費所購買的是一種受合約條款的代用媒介,消費者需要遵守條款才能夠兌換有關產品或服務,因此,有使用限制的禮券及套票不會被視作現金貨幣,使用同等面值的禮券並不等同使用同等面值的現金。這些限制最常見於可否與其他優惠券同時使用、每次使用禮券的數量限制、是否只適用於某些指定日子或時間等。
根據消委會過往個案顯示,曾有顧客購買了面值50元的餅卡現金券,並於其中一間分店選購了總值50.5元的麵包,包括優惠價16元的長法包(原價20元)、優惠價12元的瑞士卷(原價16元)、芝士包(15元)及腸仔包(7.5元),正當他欲以現金券付款時,店員表示優惠價只適用於現金付款,如使用現金券則不能享用優惠價,故長法包及瑞士卷均需以原價計算。該顧客其後向消委會投訴,認為該店做法取巧,以折扣價吸引顧客購買大量現金券,但設限制持券人不能享用優惠價,變相抵銷現金券的折扣。消委會其後向有關商戶跟進,獲回覆稱已於價格牌上列出如顧客使用現金券,產品需按原價計算,使用條款亦已清楚印於現金券背面。消委會提醒在預繳購買現金券前,需了解所有條款,商戶亦有責任向購買者解釋清楚,以免在購買後才發現各種附加限制。
有效期邊日開始計?
不少現金券也設有使用期限,使用者需於有效期內使用,否則商戶有權不接納已過期的現金券。過去消委會便曾接獲投訴,涉及商戶與消費者在現金禮券有效期計算上出現分歧。王先生於某年3月10日向B公司購買3張100元現金禮券,禮券印有該券發出日期及12個月使用期限,當他欲於翌年3月10日使用禮券購物時,B公司職員卻指禮券已過期及失效。王先生認為禮券只寫明有效期為12個月,並沒有清楚說明是否包括發出日期當天,也沒有向消費者解釋有效期的定義,故向消委會投訴。
B公司其後回覆該公司所發出的現金券有效期均為12個月,即由發出當日起計365天(潤年為366天),而且亦已將禮券資料存入電腦,顯示王先生所持有的禮券有效期至3月9日。B公司拒絕承認誤導消費者,但願意安排與王先生和解。在購買現金券前,應先向商戶了解清楚有效期是如何計算,並避免留待最後一日才使用。至於針對永久適用或沒有註明有效期的禮券,也要密切留意商戶的營業情況,一旦結業便要蒙受無法兌換產品及服務的損失。
電子券要增值補差價?
近年傳統紙張現金券逐漸電子化,使用細則一般會以電子媒體提供,例如商戶的網頁及電郵等。消費者未必能在購買電子卡或電子券時清楚了解相關條款,亦可能難以掌握餘額狀況。過去便曾有消費者就電子卡的付款問題向消委會投訴,投訴人張小姐向H公司以180元購買10張面值18元的飲品券,店員稱若選購18元以上飲品只需補錢便可,並將套票以電子券形式存入其會員電子儲值卡。
張小姐其後欲換購兩瓶售價21元的飲品,並準備以6元現金補回差價,店員卻指必須要由電子賬戶中的電子貨幣扣除,由於張小姐的電子卡沒有足夠餘額,她便只好增值,惟H公司規定每次增值必須以100元為單位,令她深感電子卡機制欠妥善,因為若顧客一經選擇使用電子卡,便只能不斷增值,或是放棄該卡的餘額,未能用盡電子幣值。她亦不滿店員在推銷電子券時沒有解釋清楚,因而向消委會投訴。H公司回覆稱已在電子儲值卡申請表格列明條款,每項消費只接受一種付款方式,而消委會則建議商戶可就補回差價的細則再作檢討及改善,讓消費者更清晰了解。此外,一般電子卡只儲存卡主有限的個人資料,部分甚至「認卡不認人」,一旦遺失,則難以追蹤及獲補發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