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以上違法須負刑責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日前警方接獲報案,一名女子在室內地方懷疑被一名少年以手機偷拍。警員經過初步調查,當場以涉嫌窺淫罪拘捕一名15歲少年。
2021年10月,《刑事罪行條例》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設立窺淫罪是為保障個人免被偷窺或偷拍。需留意的是,用肉眼或借助設備觀察或拍攝,以及為使自己或他人能夠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設備,亦屬犯罪。
前述案中,疑犯是個未成年少年,會否入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將18歲以下人士定義為兒童;第37條規定,對兒童的逮捕、拘捕或監禁「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因未成年人意識薄弱,身心尚未成熟,為保護兒童免受刑責,許多司法管轄區均有「刑事責任年齡」。
香港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即10歲以下無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根據《少年犯條例》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而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1)條更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代替監禁的刑罰,有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感化院、羈留院等。另有《警司警誡計劃》,向10至17歲的青少年發出警告,無須上法庭及面對刑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