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罪行若害命 倡可囚終身


  擬規管非法截數據等5類 法改會諮詢3個月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昨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規管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和干擾電腦數據等。若有意圖進行犯罪活動者,最高可被判監14年,若影響人命更可被判終身監禁。是次建議已兼顧了網民權利、資訊科技業內人士的權益,及保障公眾使用或操作電腦系統時免受騷擾或攻擊的權益和權利。

  上述諮詢期為3個月,至10月19日結束。小組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記者會表示,香港目前並無單一條例特定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而相關罪行在《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訂立,部分已不合時宜。香港上次就電腦網絡罪行的官方研究已追溯至2000年。過去廿多年,互聯網科技發展迅速,故有需要檢視有關法律。

  陳政龍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立法規管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分別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以應對資訊科技、電腦和互聯網方面迅速發展對保障個人權利所帶來的挑戰,及其被利用來從事犯罪活動的潛在可能。

  陳政龍指出,小組委員會已考慮中國內地、澳洲、加拿大、英格蘭與威爾斯、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等7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研究顯示,這些司法管轄區全部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某些部分專門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上述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其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非港犯案黑客 仍受司法管轄

  因應電腦網絡罪行可導致的傷害程度差別大,上述罪行分別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是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二是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為使上述罪行的刑罰與刑事毀壞保持一致,小組委員會並建議非法干擾電腦數據罪及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的加重罪行採納《刑事罪行條例》的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陳政龍解釋,危害他人生命等可構成加重罪行。小組委員會另一成員鄒錦沛又舉例,若有人干擾醫療系統,影響病人的維生儀器,便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被問到在通訊軟件進行犯罪討論會否干犯上述罪行,陳政龍表示,有關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的罪行是針對黑客軟件等,並非一般通訊軟件,「我們想像不到用通訊軟件會墮入管有罪,但可能有其他罪行涵蓋。」

  陳政龍強調,就算黑客並非在港犯案,但受害人如是香港居民、通常居港人士或在港經營業務的公司,香港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希望能保障港人的資料。

  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所討論的任何議題提出意見、評論及建議,包括在未獲授權下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取覽,應否有任何特定的免責辯護或豁免;應否有任何專業及業務進行某些截取和使用數據活動時可獲豁免刑責;建議的非法干擾電腦系統罪,應否同時為網絡安全專業人員及非保安專業人員訂定合法辯解;就蓄意提供或管有電腦數據這項罪行而言,如該數據只可用作進行網絡攻擊,應否有免責辯護或豁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