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槍癡」需留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期美國各地槍擊案頻繁,造成許多傷亡,美國擁槍政策備受爭議。香港亦有持懷疑手槍物體的男子,在旺角鬧市聲稱打劫銀行被通緝。有「槍癡」被接獲報案的警員在街上截獲,於袋內檢獲懷疑仿製手槍,之後在其住所再檢獲12支仿製槍械、無線對講機、護目鏡及頭盔等,最後被警方以「藏有仿製槍械」拘捕。
法律上怎樣才算是「槍械」呢?香港《火器及彈藥條例》訂明,任何可發射子彈或投射物,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氣槍(包括長槍型氣槍、氣槍或手槍型氣槍)均屬槍械。
2021年修訂規例,將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亦列入「槍械」定義的範圍。任何人違反《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如疏忽發射氣槍而對任何人構成危險或煩擾,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即使低於2焦耳的「合法氣槍」,如傷及他人亦有可能觸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等罪行。
同時,在本港身懷仿製槍出街亦可能隨時惹上官非。警察有權向被截停人士作出調查,縱使被調查人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若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截查人士干犯或將會干犯任何罪行,法例賦予並要求警察可即時作出拘捕行動。故此,市民隨身攜帶任何沒有包裝的仿製槍外出,若被發現而無合理解釋,而警方無法即時鑑定該槍有否經非法改裝,一般都會先行拘捕藏槍者。若證實威力高於二焦耳,法律上即等同真槍,就會涉嫌非法藏械罪名而被捕。若被懷疑有不法用途,將按具體性質以其他罪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