紋身需三思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1984年,當時的立法局通過了一條法例,即現在的(第323章)《青年人紋身條例》,其第3條規定為18歲以下的人進行紋身,即屬犯罪。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入獄3個月,但紋身若是因醫學理由而由註冊醫生進行,則屬例外。

  回望上個世紀,或許與「十個紋身漢、九個蠱惑仔」的民間現象有關,立法原意是避免青年人以左青龍右白虎作為入會的「註冊商標」。時移世易,紋身現已成潮流裝飾。所謂紋身是在表皮永久標上圖案或設計,可作裝飾效果,或美容的紋眉、紋眼線或紋唇等。由於紋身程序涉及皮膚穿刺及注入色素或顏料,其潛在風險會引致傳染病(如愛滋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併發症,紋身墨水含有某些物質,可導致皮膚過敏,甚至皮膚癌。若使用受污染的儀器或不當技術,也可引致其他感染。

  在本港經營紋身業務無需領取牌照,只受《青年人紋身條例》約束,即遵守法例的責任落在紋身師身上,而不是由青年人負責。過去曾有青少年為朋輩時髦潮流,瞞着家長找紋身師在身體當眼處紋上動物圖案,長大後想投考紀律部隊而入職無門,因某些紀律部隊有不明文規定拒絕接納紋身者加入。一時無知,留下終身烙印及遺憾。

  環顧各地,對紋身均有不同程度的法律監管。英國及澳洲,針對紋身店舖、技師,要求申請不同的牌照,並須遵守衞生及安全法例。美國除店舖牌照外,亦不允許為未滿18歲人士紋身。內地法律中沒有關於紋身的規定,也沒對紋身的年齡限制。但對軍人及警察,則有明文禁令,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16條(2)規定民警不得紋身。解放軍條令亦規定軍人不得紋身。在徵兵體檢標準中,也有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