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內地人到境外參賭屬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上周談了刑法中有關犯罪的屬地原則。賭博罪是一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形態。中國刑法第303條關於賭博類犯罪涉及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和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為精準打擊和懲治組織參與境外賭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賭博犯罪進行了修改,將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的最低法定刑期由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5年,並增設第3款「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開設賭場」屬於複合行為,包括建立網站、應用程式接受投注,參與利潤分成,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及其他利用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跨境賭博活動。跨境賭博分線上線下兩種基本形態。線上是通過在境外開設的賭博網站或者為該等網站擔任代理等方式,組織、招攬中國公民參與。隨着網絡技術普及和電子金融業務的發展,線上賭博的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故此,在執法和司法解釋上,該罪中的「組織」,具體包括直接組織,以旅遊、公務的名義組織,以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或利用資訊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中國公民參與境外賭博等。
在司法案例中,組織參與境外賭博罪,往往與其他具欺騙成分的罪行交匯。賭博是指憑偶然事實決定輸贏,而詐騙罪則主要在於「騙」。若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仍屬賭博行為。若參賭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為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並詐騙對方財物,則屬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詐騙罪,如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處罰金及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