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家嫖娼的法律問題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熱搜新聞,非此莫屬:港人鋼琴家內地涉嫌嫖娼被拘。據北京警方通報,指接舉報調查,將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查獲。涉案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在內地,嫖娼雖然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按行政法規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賣淫、嫖娼,可處10至15日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若涉及嫖宿不滿14歲幼女,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依刑法以強姦罪處罰。另外,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卻賣淫、嫖娼,依刑法涉嫌傳播性病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類似情節,若在香港又如何?香港法律沒有禁止性交易,但禁止組織或操控賣淫活動,故開設及經營妓院屬違法。從事以性服務來換取金錢並不違法,嫖妓及享用性服務亦不違法。《刑事罪行條例》117條指出,任何處所由超過2人主要用以賣淫用途即可被視為「賣淫場所」。任何人管理、出租或租賃賣淫場所都可被檢控。而交易以外的行為包括開口兜客、懸掛招牌等均屬違法。所以在此法律空間,為規避法律責任,而發展出獨特的港式「一樓一鳳」。如性工作者(鳳姐)的家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士,明知鳳姐是性工作者,仍然依靠或部分依靠鳳姐收入生活則屬犯法。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有「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罪,定罪可判囚10年。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定罪可處監禁5年。

  其實,公眾人物理應時刻重視個人形象和藝術生命,若不潔身自愛,則會導致身敗名裂,若代言廣告違約,更可能被追究賠償天價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