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改口供妨礙司法公正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一宗涉強姦的「案中案」,案中13歲女童報警稱遭親父性侵,但因在庭上更改口供,令涉案父親脫罪。警方調查後拘捕女童父母、祖父母及叔父共5人,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7人陪審員裁定除祖父外,其餘4被告均罪成,分別判囚3年9個月至6年半。

  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可公訴的普通法罪行。簡言之,是指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或審裁處,在任何實際、即將、預期或可能進行的法庭程序中維持司法公正的能力。「司法公正」一詞的主體是法院或其他具有判定或裁定爭議的功能的審裁處。

  該罪行由一項傾向並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或作為所構成。要判斷某行為或作為是否有此傾向,須考慮其對於法庭程序的影響。但在作出該行為時,有關法庭程序不必已實際進行,甚至可能一直均沒進行。有案例指,只要在作出被指不當的行為時,有關法庭程序即將進行、或有可能進行,便已足夠。例如在刑事訴訟中,任何人如在警方調查過程中作出虛假口供,已觸犯此罪。

  控方須證明犯過者有妨礙的意圖及傾向。單證明犯過者作出或準備作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仍未足夠,必須有清楚或明顯的傾向。但有關行為是否會或曾經實際誤導法院或審裁處,則無關重要。常見的例子包括:向警方虛報有人觸犯刑事罪行、隱瞞觸犯罪行的事實、協助他人逃避拘捕(如某歌星在警方調查一宗交通意外時,容許他人冒認司機來頂替)、發布旨在妨礙公平審訊的材料等。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該罪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2008年修例賦予法院酌情權,可判處任何刑期的監禁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