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百升汽油重判5年 官斥倉務員衝擊法治

  繼早前一名的士司機運送汽油彈被判囚4年後,另有一名倉務員前年11月在元朗被揭身攜4枚汽油彈,警方更在其工作倉庫發現儲藏100公升足可製逾300枚汽油彈的汽油。40歲男被告吳偉豪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昨被重判入獄5年,是目前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法官郭啟安嚴斥被告為表達政見衝擊法治,將貨倉變成製造、儲存、測試及分發危險品的地方,即使並非暴動現場,但相信他有意圖提供汽油彈予暴徒作非法使用,令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蒙受巨大風險,行為令人髮指。

  法官郭啟安昨在判刑時指,本港自2019年6月開始經歷前所未有的多次動亂,暴徒不時向警員、警車及警署等投擲汽油彈,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郭官認為,辯方聲稱被告當日是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彈才攜帶外出的說法牽強且不合情理。被告當日同被搜出帶有示威者裝備,包括黑色頭盔、面罩及戰術背心等,不難推斷被告打算在示威中使用,或至少是提供汽油彈,用來針對執法人員或公共設施,令情況變得嚴重;而被告曾與人討論過製造或使用汽油彈,亦令情況更為惡劣,且為社會帶來莫大風險。

  對辯方大律師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的嚴重性較縱火罪輕,希望法庭以不多於5年監禁為起點,並將兩項控罪刑期完全同期執行。郭官反駁指,本案兩項控罪性質不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意指儲存及測試層面,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把已製成的汽油彈帶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納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就被告兩罪分別以監禁兩年半及6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可減三分一刑期,但首項控罪其中8個月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