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宣「獨」 沿途有人附和

  控方指有溝通證煽動 國安法首案下周二裁決

  首宗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案的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恐怖活動等3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結案陳詞。控方強調「光時」口號有提倡「港獨」和「推翻政權」意思,被告當日行為明顯有政治目的,首罪只須證明有傳遞訊息,不論是否令其他人有實際行動都算是煽動;而被告干犯的次項罪行中,有3名警員嚴重受傷,肯定被告是故意衝越警方防線及針對警員。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3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二裁決。

  本案經15日審訊,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昨先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作結案陳詞。對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思,周天行認為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根據文字的語境、歷史變化及漢語約定俗成的規律,解讀有「解放香港,改變時代」的意思。辯方兩位專家證人李詠怡及李立峯,均同意有人可能像劉智鵬教授般解讀此口號。

  周又批評辯方兩位專家證人均非歷史學家,質疑報告內焦點小組訪談及電話問卷的資料可靠性,望法庭無須對辯方專家報告予以比重。

  至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作出與他人溝通傳遞訊息的行為,即不論是否令其他人有實際行動都算是煽動。被告以「光時」旗幟刻意宣揚政治訊息,沿途有人向被告拍手歡呼,顯示他向路人作出溝通,而對方亦收到訊息。綜合被告針對警方、插上「光時」旗幟等行為,反映他有意宣傳政治理念,以及脅迫中央政府,行為已構成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的條文提到「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則毋須導致他人實際受傷,但事件中有3名警員嚴重受傷,故肯定被告的行為是故意地衝越警方防線及針對警員,而被告的電單車屬致命武器。

  辯方稱曾剎車 官指無證供支持

  辯方的結案陳詞則認為「光時」口號與「港獨」沒有實質關係,指每個人對「光時」口號的理解均不同,控方專家證人對口號的解讀不代表被告對口號的解讀。辯方又指被告駕駛時有意避開警員、曾剎停電單車,故不存在恐怖活動的行為,但被法官質疑沒相關證供支持被告在撞上警員前曾試圖減低車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