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起底兩級制 最高擬罰100萬元囚5年

  為杜絕起底歪風,政府建議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的修訂草案的參考資料摘要於昨日提交立法會,並於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草案建議就「起底」引入兩級制的兩項新罪行,第一級經簡易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第二級經公訴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而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一年。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參考資料摘要於昨日提交立法會,並將於明日刊憲。有關的條例草案旨在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起底行為,透過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以及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法定權力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停止或限制披露涉及起底內容,並賦予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以加強對「起底」個案的執法力度。

  條例草案建議設兩級制罰則,第一級罪行即在未獲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監禁兩年。

  第二級罪行即未經同意披露當事人資料,對當事人或家人構成了指明傷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刑事調查權方面,條例草案建議私隱專員可要求任何人提供相關文件、資訊或物品,和要求任何人回答相關問題,以協助調查相關罪行,並賦權專員申請手令進行並搜查處所,以及檢取材料供指明調查之用,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情況下拒絕配合專員調查,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和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