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煽動同樣違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互聯網改變了世界,雖創造出虛擬空間,但並非是完全無法可依的世界。本港法律訂明發表某些言論即屬違法,例如刑事恐嚇、自稱三合會成員、披露廉署調查中的案件及煽動他人犯罪等。涉及煽動犯罪(包括參與未經批准 / 非法集會,或協助及教唆參與有關罪行),不論這些行為發生在網上或現實世界,現行有關的刑法同樣適用。

  有人以為在網上「吹下水」發表煽動他人犯法的言論,沒有「落手做」就不會違法,此想法絕對錯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依普通法原則,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按刑事訴訟程序「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即是煽動犯法者的刑罰與實際「落手做」無異,例如涉嫌煽動他人縱火,最高刑罰可至終身監禁。

  另外,於網絡上發表不當言論亦可能觸犯其他罪行,例如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侵犯知識產權」或「誹謗」等。若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亦可能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有人聲稱言論自由、不能「以言入罪」云云。須知《國際人權公約》清楚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受公眾秩序之法律所限制。法院亦曾發出禁制令,禁制故意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傳布、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有意圖造成的非法人身傷害,或財產的非法損害;以及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或參與上述行為。

  如今網上出現不少人煽動他人襲警等言論,一旦罪成,刑罰相當嚴重,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