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申令禁警取證 高院駁回

  官稱有權搜犯罪證據 斥壹傳媒濫用司法

  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以涉嫌串謀欺詐和干犯國安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2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等地點,檢取大量文件。《蘋果日報》、黎智英父子等人分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早前更申請修改傳票內容,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昨頒下判詞,拒絕原告的申請及頒發禁制令,下令原告方支付訟費,並批評壹傳媒透過民事途徑提出爭議,是濫用司法程序。

  陳嘉信的判詞指出,案例表明,裁判官簽發手令是司法行為,只能用司法覆核挑戰其是否合法。司法覆核設有門檻,以保障公共機構,倘容許壹傳媒借用民事程序提出挑戰,將剝奪警方享有的保障。又強調,香港國安法訂明須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犯罪,尤其是本案涉及嚴重的國安法罪行,要運用覆核的過濾機制,確保調查人員免受欠缺勝算的挑戰,從而妨礙調查工作有效進行。

  陳官指出,壹傳媒一方質疑手令的合法性屬司法覆核範圍,現以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申請,試圖節省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時間,無視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限性,更何況它即使現在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手令的有效性或合法性,亦可能會因理據不足或超過時限而被拒批申請許可,故此認同警方指壹傳媒是次申請是濫用程序。

  調查未完 難判斷哪些資料有關

  陳官強調,法庭手令內容中提及串謀詐騙罪及勾結外國勢力罪,證明警方及批出手令的裁判官均清楚手令的權限,而警方執行手令時有權取走和扣留相信為重要的犯罪證據。即使是以無效手令獲取的證據,亦不會排除證據的呈堂性。

  對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警方歸還與調查違反國安法無關的資料,及頒臨時禁制令禁制警方把檢取材料用於欺詐案。陳官認為,原告不能假設哪些資料與國安法有關、哪些無關,需要檢取及調查才可定斷。

  他續說,警方是次調查的欺詐罪,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有關聯,原告假設警方會在黎智英所涉的欺詐案中使用該些資料,是不合理和相對狹獈的看法。

  判詞指出,要求執法部門在完成調查和刑事檢控之前歸還資料,並無法律基礎,而要求法庭在刑事調查未完成時判斷哪些資料有關,是不可能的任務,若在調查程序完成前頒布禁令,就會對調查造成阻礙,因此拒絕發出臨時禁制令。

  9名提出申請的原告包括黎智英及兒子黎見恩和黎耀恩、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則為警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