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委資深大狀準則不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意修改法例,允許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而建議只適用於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政府律師、政府檢控官等,並不適用於《律政人員條例》所列明的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律政人員。

  鄭若驊昨日回應傳媒時表示,眼見有律政人員的辯才和能力非常好,即使表現比同業優勝,也不能受到認許,有關建議只是希望律政人員能和其他訟辯人有同樣的機會被肯定和確認。

  她強調,今次的安排目的就是選賢任能,絕不會影響一直以來委任資深大律師的準則,仍然秉持選賢任能的準則,即按現時《法律執業者條例》31(A),資深大律師須符合三個準則,包括有足夠能力及聲望、對法律有足夠認識及具有所謂經驗的訟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