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聚集有機會觸犯多罪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新冠疫情尚未消失,群眾聚集無疑會令病毒傳播機會大增,對參與活動及其他市民的生命與健康構成重大威脅,警方此前據此就有團體擬於今日申請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亦一致駁回主辦方的上訴。警方表示,「公共衞生」只是考量之一,並非獨立基礎,重申不相信主辦方有能力估計參與人數、控制參與者保持社交距離及填寫個人資料。防疫失效將影響「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上訴委員會亦指出,鑑於目前疫情仍然嚴重,鄰近地區疫情仍然反覆,本港疫苗接種人數不足,主辦方未能提供合理防疫方案,公共安全風險存在,故維持警方決定。

  法律程序至此,該集會及遊行即屬未經批准集結。參與或宣傳未經批准的集結均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同時,由於有關行為會增加病毒在社區傳播的風險,故亦可能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定明的相關罪行。

  《公安條例》的「公眾地方」,是指「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而根據該條例第12條,即使「在私人處所舉行任何公眾集會,該處所的擁有人或佔用人,以及組織或協助組織該集會的任何人,均有責任遵從任何條例施加或根據任何條例所施加的關於人身安全或防止火警的任何限制或規定」。

  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若組織、策劃、實施以非法手段破壞或推翻中國憲法下的根本制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任何人須對自己行為負責,不要嘗試挑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