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癱港鐵 VTC生囚1年

  藏彈叉鋼珠危及公眾 官指有5次案底難輕判

  前年9月2日開學日攬炒派發起多個「三罷」非法集會,煽動大批罷課學生清早出動干擾港鐵站列車服務,阻礙市民上班上學。一名當時被搜出藏有彈叉及鋼珠的職業訓練局(VTC)男學生,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由於他有5次案底,昨被法院判入獄12個月;另一名阻礙列車關門的城大男生,則被裁定一項公眾妨擾罪成,昨被判入更生中心。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指出,被告戴口罩並在繁忙時間犯案,會造成漣漪效應,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判刑時須着重懲罰大於更生因素。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分別為職訓局學生連俊雄(20歲)、城大學生郭嘉文(22歲)、城大學生李浩森(20歲),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控罪指,三人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綫的列車服務,連俊雄另被控同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37粒鋼珠。早前經審訊,郭嘉文被裁定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代表被告連俊雄的大律師劉偉聰昨求情稱,雖然被告背景和行為並不良好,在本案保釋期間再犯訛騙案,但案情只涉因忘記交付價值300元的口罩,情節不算嚴重。被告有吸食毒品歷史,但無毒癮,望法庭考慮被告「坦誠交代個人背景」,讓其盡快服刑了結案件。

  施官指,被告連俊雄將鐵珠和彈弓藏褲袋,容易隨時取出並對他人造成傷害,加上當日上午9時多仍屬上班繁忙時間,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加上連俊雄自2015年起,有5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襲擊、入屋犯法罪、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被告自2018年有服食毒品,最後一次服食毒品記錄為今年5月,反映守法意識薄弱,沒空間輕判。施官並引用上訴庭「黃之鋒案」的案例指,判刑時需再考慮案發背景、地點、時間、場合和持相反意見者的衝突作為準則,而被告至今仍否認管有彈叉,毫無悔意。由於連俊雄過往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根據條例不能再判入更生中心,監禁屬唯一選擇,遂判被告入獄12個月。

  城大生阻關門判更生

  至於另一被告李浩森,施官指,案發時有大批人堵塞港鐵車門,企圖癱瘓鐵路,而被告就是其中一人。他同屬受審後被定罪,悔意欠奉,行為對社會構成混亂。案情雖不涉及暴力,但被告特意戴上口罩並挑選繁忙時間犯案,會引起其他人加入或導致持不同意見者衝突,對公共秩序構成影響。就被告干擾公眾秩序的行為,懲罰及保護公眾需佔較大比重,故判李浩森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