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墮斃 陪審團裁死於不幸

  35歲男子梁凌杰前年6月15日,身穿黃色雨衣及手持鎅刀,在金鐘太古廣場危站,並與警員消防對峙約5個半小時後墮下死亡。死因庭經9天研訊及5人陪審團商議6小時,昨日一致裁定梁凌杰「死於不幸」。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昨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由於死者墮下的過程被拍攝下來,不存在疑問,故陪審團不可裁定「死因存疑」,而應衡量其他相對可能性,考慮接納證供與否,並根據證供去裁定死者是死於自殺、不幸或意外。

  高官指,若裁定死者「死於自殺」,陪審團須確定死者當時有意圖結束自己生命及有意圖殺害自己;若認為證供不足達致裁定死於自殺,陪審團可考慮裁定「死於不幸」,即認為死者墮樓前看了地面一眼,可能意識到下方有救生氣墊;死者當時或有理念想表達,估計自己會墮落氣墊上,才拒絕配合消防員救援,屬失手墮下或者判斷錯誤。

  倘裁定「死於意外」,即陪審團認為死者並非想跳下去,可能因體力不支,或來不及抓住棚架,或在其他情况下拒絕配合拯救才墮下,就可以裁定事件是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