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敗訴

  李官認同需保障陪審員安全 國安法享特殊地位

  首名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的唐英傑,案件已排期下月23日開審,他早前就律政司司長不設陪審團審理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撤銷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上周一(10日)在高院聆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頒下書面判詞,認為申請人的覆核無合理可爭辯之處,故駁回其覆核申請。李官指出,香港國安法有特殊法律地位,規定只有律政司司長有權決定是否採用陪審團,且發出的證書有強制效力。國安法第46條立法原意是當刑事審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時,原訟庭享有的陪審團制度應被廢除,這為原訟庭處理國安案件創造了新的審判模式,即由3名法官進行審判。

  本次覆核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法官李運騰昨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普通法陪審制度經歷過修改,有不設陪審團的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案件亦可從高級法院移交到下級法院。認為雖然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的傳統,而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此方式進行,但陪審團審訊並非被告的憲制權利。

  律政司證書 屬強制指示

  李官指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是基於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考慮到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才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明書,指示無須在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李官認同這立場,即第46條的決定應歸類為《基本法》規定「不受干涉」的檢控決定,只有在司長惡意或不誠實行事等特殊情況才構成違憲,法庭並無基礎介入其檢控決定。

  判詞指出,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律政司司長在簽發證書前需要通知被告或聽取被告回應,故不構成程序不當。唐英傑一方單憑律政司沒有詳細解釋理據,明顯無法通過特別高的覆核門檻。當律政司司長一經發出證書,便屬強制性指示。按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理由,由3位法官取代陪審團,並無不合理之處。

  判詞續指,過往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高院原訟庭審訊只能採用陪審團模式。綜觀香港國安法第41、45及46條,現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訴訟時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在法官和陪審團席前進行審判的傳統模式,二是在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進行的新模式。

  判詞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6條的立法意圖是,除了條例列明的3項理由外,仍有其他理由可以指示審訊無需陪審團審理。但律政司司長須真誠相信有理由,才能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使用新審判模式。換言之,案件於6月23日開審時,會維持由3個法官審理的安排,不設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