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認非法集結 5·28判刑


  夥9攬炒派前年十一犯案 甫開審齊「跪低」

  涉違香港國安法及串謀欺詐等9案11罪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繼因前年「8·18」及「8·31」非法遊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上月共被判囚14個月後,昨日再涉前年「十一」非法集結案,與另外9名被告包括李卓人及何俊仁等在區域法院受審,審訊期10天。10名被告首日即已認罪,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不同控罪,控方在讀出雙方同意案情後,押後至今早續審,當中6名被告亦獲准保釋至今日,控方將繼續播放案發片段,其後處理保釋爭議,法官胡雅文暫定於下周一(24日)聽取求情,下周五(28日)判刑。

  本案10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和蔡耀昌,他們被控於前年10月1日由銅鑼灣維園至中環遮打道的國慶遊行中,干犯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中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4人,另被控去年9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票控一項公告未經批准遊行,作為煽惑罪的交替控罪。

  案件昨日上午9時半開庭。由於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4人由囚車押解到區域法院,其餘6名被告則在上午9時左右自行抵達法院。控方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辯方則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黎智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吳文遠,資深大律師潘熙和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梁國雄及陳皓桓,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大律師布穎琪代表何俊仁、楊森及單仲偕,大律師潘定邦代表蔡耀昌。

  甫開庭,10名被告即一同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4人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吳文遠及蔡耀昌再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8名被告的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存檔法庭處理。

  藉口表達不滿 組織非法集結

  據控方讀出的控辯雙方同意案情,2019年10月1日中午約12時半,10名被告先後現身銅鑼灣維園一帶,期間黎智英在現場接受《蘋果日報》記者訪問,聲稱自己只是在「購物」。隨後除蔡耀昌外,9名被告一起接受傳媒採訪,說明遊行目的。及至中午1時許,10人帶頭開始遊行,部分人更高舉橫額。控方指,全部被告均藉口為表達所謂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不滿,組織是次集結。

  10名被告當中6人,早在上月分涉前年「8·18」及「8·31」的非法遊行,被法官胡雅文定罪和判罰。當中黎智英和李卓人各被判囚14個月、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囚18個月和8個月、何俊仁和楊森雖分別囚12個月和8個月,但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