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劉家棟上訴 官指不涉重大法律論點

  攬炒派社工劉家棟於前年7月27日元朗暴動期間阻礙警方推進驅散暴徒,早前被裁定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監12個月,其後他提出上訴,今年2月被高院原訟庭駁回其定罪上訴,刑期獲減至8個月。惟他仍不滿,上周五(23日)再申請往終審法院上訴的證明書,被法官黃崇厚即時駁回,並於昨日頒布書面理由,以及對辯方的連串提問逐一分析,最終認同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認為本案不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論點,拒絕批出往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證明書。

  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曾提出質疑,指本案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論點」,包括控罪指被告阻礙一名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需否考慮其他在場警員有否被阻礙?如需考慮,需考慮多大程度?法官黃崇厚頒布的書面理由指出,上述問題是試圖把事實裁斷塑造成法律問題,法庭在考慮控罪時需考慮全案所有情況,亦考慮了控罪中的警員是在警方防線正當執行職務的其中一名警員。

  原審裁判官已考慮被告行為是否蓄意、其行為的阻撓程度、其是否真誠相信警員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其有否任何合法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