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慈善法」可依 規管涉9部門難執法



  香港慈善籌款活動亂象叢生,歸根究柢是香港至今未實施「慈善法」,慈善事業的規管更是政出多門,分別由稅務局、社署、食環署等9個部門管轄,彼此各自為政。其中,本報踢爆的街頭籌款活動更沒有專門法例監管,政府目前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公眾地方干犯妨擾」罪行,規定獲免稅待遇的慈善機構在公眾地方賣旗、街頭義賣、售賣獎券,事前必須申請許可證,但條例對於非免稅慈善機構卻「冇符」,而且籌款員是四周走動既不構成「阻街」,部分捐款也確實進入慈善機構戶口,故即使籌款員訛稱身份也不構成「詐騙罪」。

  港人善心爆棚,本港慈善事業愈見蓬勃。去年在稅務局註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逾9,200家,較2001年增加1.68倍。前年的公眾捐款高達127億元,18年間增長3.37倍。惟香港法例未有充足保障市民的善心不被利用。

  香港現時對「慈善機構」並無法定定義,亦無專門規管慈善機構的法例或專職的單一規管部門,只有當機構需要免稅,才間接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要求有關機構符合一定賬目法規,但稅局並非監管機構,賬目以外的管治問題稅局則無管轄權。

  棄免稅可避查閱監察

  問題癥結是如果機構放棄免稅待遇,就不受該條例管轄,公眾也無法查閱和監察善款去向。除稅局監管慈善機構的賬目,另有8個政府部門參與慈善機構不同範籌的管轄,例如會址申請由地政總署負責批地,若屬社團性質需由警務處根據社團條例管轄,若機構有辦學則由教育局監管相關範疇。

  對於本報踢爆的街頭籌款,執法人員只能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公眾地方干犯妨擾」罪行,要求免稅慈善機構在街頭進行賣旗、義賣及獎券籌款前,申請許可證或牌照,但條例只規管免稅機構。

  社署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為慈善用途在公眾地方募集捐款授權書(包括中介),現時不需向社署署長申請許可證。早年審計報告也指出,社署職能只監察接受政府資助的慈善機構如何運用資助,非政府捐款、即公眾捐款不受社署管轄。

  那麼其他法例例如控以「阻街」能否監管街頭募捐?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如果籌款員四周走動的話,不構成「阻街」罪名。只有當中介設置街站擺放臨時攤位及易拉架等,才觸犯法例涉嫌「阻街」。

  籌款員訛稱為慈善機構義工哄騙市民捐款,又會否構成詐騙?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於確實有部分捐款最終落入相關志願機構戶口作公益用途,未能構成詐騙罪。